[비즈한국] 國內主要金融集團在年底子公司執行長(CEO)人事調整前夕,正紛紛啟動經營接班程式。今年下半年,8大金融控股公司旗下共有約70家子公司需要進行CEO選任程式。由於金融監管部門對基於特定派系或人情關係的封閉式人事慣例發出了警告,各集團均對程式進行了最佳化,旨在擴大子公司高管候選人推薦委員會(簡稱“任推委”)的許可權。然而,也有觀點指出,鑑於控股公司在最終候選人選定過程中仍掌握相當大的影響力,此次程式改革能否真正落地見效尚存疑問。

新韓金融子公司執行長候選人推薦委員會(簡稱“子管委”)於9月21日召開會議,正式開啟了子公司代表的接班程式。今年年底,新韓金融旗下有12家子公司的代表任期即將屆滿。涵蓋領域包括新韓銀行、信用卡、證券、資本、產險、儲蓄銀行及風險投資等。其中,新韓資產信託與新韓REITs管理(計劃登出)正在進行合併,子管委推薦了現任新韓REITs管理社長林賢宇(音譯,Im Hyun-woo)擔任預計於2027年成立的合併法人新任代表。
新韓子管委在首次會議上表示,已討論了擴大子公司“任推委”作用的改進方案。計劃向銀行任推委共享子公司接班候選人資訊,並賦予任推委候選人推薦權。同時提出了將子公司代表的資格要求和評價標準具體化,並將其應用於候選人稽核的計劃。集團子管委負責進行候選人評審,最終推薦的候選人將經過各子公司任推委的稽核後選任。
BNK金融集團的子公司CEO候選人推薦委員會(簡稱“子推委”)於9月30日啟動了子公司代表理事的經營接班程式,並就推薦程式和日程進行了討論。今年BNK金融旗下包括BNK慶南銀行在內,證券、資產管理、儲蓄銀行、風險投資等7家子公司的代表任期即將結束。BNK金融子推委將透過書面審查、背景調查、經營計劃發表、深度面試等程式,綜合驗證候選人的職業生涯、業績、能力及經驗等。程式將按照10月中旬選定初選名單、11月中旬壓縮候選名單、12月中旬最終確定候選人的順序進行。
BNK金融董事會於9月16日表決透過了改善控股公司及子公司代表接班程式的方案。內容包括賦予銀行任推委常態化的候選人推薦權、參與最終面試等,旨在強化其職能。同時,加強了競選過程的公平性。為確保候選人能充分了解公司並說明其經營構想與能力,集團將提前提供最近3年的經營現狀、主要課題、戰略等必要資訊。此舉旨在確保連不便接觸公司內部情況的外部候選人也能獲得相同資訊,從而進行公平評價。
BNK金融解釋稱:“在客觀驗證候選人資格和能力的同時,重點縮小了候選人之間的資訊差距,確保內部和外部候選人能在公平的條件下競爭。”
韓亞金融集團的集團高管候選人推薦委員會也於9月30日開啟了子公司CEO經營接班程式。韓亞金融將對包括韓亞銀行在內的韓亞證券、信用卡、資本、人壽保險、儲蓄銀行等6家子公司進行接班程式。集團任推委計劃在10月底將各子公司的最終候選名單控制在3人以內,並在12月初選定最終各1名候選人,推薦給各公司的任推委。

韓亞金融也強調了擴大銀行任推委的作用,並將銀行任推委的意見反映在最終候選名單(Shortlist)中。具體方式為由集團和銀行任推委共享候選名單,並在選定最終候選人的評估過程中,由銀行任推委委員長出席並傳達意見。同時,加強了候選人驗證程式。在候選名單壓縮的每個階段確保至少2周以上的驗證期進行審查,並對所有候選人適用統一的事前評估標準,以提高公平性。自2024年起,韓亞金融已賦予銀行任推委對銀行行長候選人的推薦權。即由銀行任推委提交候選人及推薦理由,集團任推委再審議其是否進入候選名單。
友利金融旗下包括友利銀行在內,證券、信用卡、資本、資產信託、儲蓄銀行、資產管理等12家子公司的代表任期均將於今年結束。友利金融近期在開啟下一任行長經營接班程式的同時,也對程式進行了最佳化,旨在擴大任推委的作用。改變了以往由控股公司子推委推薦子公司候選人的模式,轉為由子公司(銀行)任推委直接推薦候選人的方式。同時強化了候選人驗證程式,允許銀行任推委與外部專業機構共同審查候選人,並賦予其驗證候選人經營業績的許可權。
在繼梁鍾熙(音譯,Yang Jong-hee)會長之後,近期確定KB金融部門主管李在根(音譯,Lee Jae-keun)為下任會長最終候選人的KB金融,今年年底也有銀行、證券、信用卡、財產保險、資產管理等10家子公司的代表任期屆滿。KB金融目前將子推委以“子公司代表理事候選人推薦委員會(簡稱‘代推委’)”的名稱進行運作,由控股公司代推委推薦最終候選人,再由各子公司代推委進行稽核。據悉,KB金融代推委近期也討論了子公司代表候選人的選定標準。
金融集團在選任子公司代表前紛紛強化子公司任推委許可權的背景,源於監管部門的要求。當局認為,子公司代表選任過程以集團會長和控股公司為中心,導致候選人管理流於形式且透明度不足。金融監督院院長李燦進在9月15日的任職會議上指出:“金融控股公司子推委制定的子公司CEO接班程式尚不完善,子公司任推委的作用十分有限。”
李院長在9月23日與8家銀行控股公司會長及銀行聯合會會長的座談會上也要求:“請務必努力確保根據透明、公正的程式選任子公司代表。”並強調:“在候選人推薦、驗證及選定過程中,應根據《金融公司治理結構法》及行業模範慣例的宗旨,保障子公司任推委能夠充分發揮實質性作用。”
另一方面,也有意見認為制度改善與實際效果是兩碼事。世宗大學經營學部教授黃龍植(音譯,Hwang Yong-sik)指出:“雖然理解金融監管部門的意圖和改善程式的初衷,但考慮到控股公司與子公司之間的關係,在現實中要減少控股公司的影響並不容易。”他進一步表示:“此外,雖然有必要保障子公司在人事過程中的自主性,但考慮到控股公司的核心職能,質疑是否應當控制其對人事的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