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zHanKook] 企業有時會做出僅憑金錢難以解釋的決策。瞭解其中隱藏的法律或制度,就能更深入地洞察內幕。“有用的商業法律(有益秘籍)”為您介紹有助於理解商業流程的線索。

國家對特許經營(加盟)業務的介入程度究竟能到什麼地步?結論先行,國家幾乎無法介入業務的內容本身。但是,對於公司關於業務所“說的話”,國家可以進行充分介入。我國憲法將尊重個人與企業的經濟自由和創造力作為經濟秩序的根本(憲法第119條第1款)。
加盟總部銷售什麼選單、以何種方式擴張門店、新增何種附加業務,原則上是公司自行決定的事項。只要不違反法律,國家就沒有依據說“那個商業模式是錯的”。更根本地說,國家也不具備判斷什麼符合市場情況、什麼在經濟上是合理的這種能力。這種判斷屬於市場。
然而,在監管部門看來,確實存在“必須插手”的時刻。此時,監管部門首先祭出的利劍就是針對“虛假、誇大及欺騙性資訊提供”的監管。因為雖然難以衡量業務的妥當性,但公司所言是否與事實不符、是否隱瞞了重要事實,是可以相對清晰地判定的。
廣告本質上就是凸顯優點、縮小缺點的行為。一定程度的誇大和省略是廣告的屬性。問題在於那些前所未有的新業務、多領域結合的業務,以及已經引發爭議的業務。在這些業務中,幾乎無一例外會在資訊提供過程中出現問題。
假設將房地產開發業務結合到特許經營業務中。加盟總部介紹房東和施工方,甚至提供市場和商圈分析服務。創意本身並沒有什麼不好。問題在於語言。在房地產開發廣告中,“預期收益率”、“穩定租金收益”、“溢價”等表述被日常使用。
然而,當同樣的表述傳達到加盟希望者耳中時,就必須適用《加盟事業法》的尺度。《加盟事業法》禁止在缺乏客觀依據的情況下誇大預期收益狀況,並要求根據法律規定的方式和依據來核算預期銷售額。這就是為什麼直接照搬房地產開發商的語言,會引發是否遵守《加盟事業法》爭議的原因。
在此基礎上,還疊加了特許經營特有的情況。特許經營是大眾關注度高、輿論聚焦的領域。一旦引發爭議,必然會出現在新聞報道中,而報道持續發酵後,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平委)便獲得了介入的名分。
最典型的案例是今年9月公平委制裁的M公司事件。經營“無限續盤排骨”品牌的加盟總部M公司將特許經營與金融相結合。除了將房地產開發換成了貸款,其結構與之前的例子並無太大區別。
M公司從2018年起向加盟店主提供無息創業資金,但從2021年底改為收取利息的方式。在此過程中,先後成立了14家由會長家族持股的小額貸款公司,M公司以年2.3~4.6%的低利率向這些公司貸款。這些小額貸款公司又以年12~18%的利率借給加盟希望者和加盟店主。貸款諮詢和合同實務由M公司員工負責,本息回收方式採取所謂的“物料款償還”制,即加盟店在購買必需品(原肉)時,每箱額外繳納一定金額。這還與店主無力償還時由M公司代為清償的代位清償協議、以M公司為債權人的抵押權設定環環相扣。
2025年下半年,隨著國會資料和新聞報道引發“向加盟店主放高利貸”的爭議,公平委於2026年9月做出了兩項制裁。一是根據《公平交易法》認定的不正當支援行為,採取了糾正命令、約104億7000萬韓元的罰款,以及對法人和會長的告發;另一項則是本文的主題——違反《加盟事業法》。
公平委的邏輯很簡單。首先是提供虛假資訊。M公司在資訊公開書的“信用提供及介紹明細”一欄中填寫了“無相關事項”。儘管實際上是透過特殊關係的小額貸款公司提供和介紹創業資金,卻依然那樣填寫。《加盟事業法》施行令規定,加盟總部在直接提供信用或進行中介時,必須在資訊公開書中填寫具體條件和金額。
其次是提供欺騙性資訊。M公司未向加盟希望者告知小額貸款公司是其特殊關係公司、貸款利率等具體條件、加盟合同與貸款合同相互關聯的事實,以及本息透過物料款償還的結構。公平委認為,如果獲悉這些事實,加盟希望者在決定是否簽約或如何籌集資金時的判斷可能會發生改變,因此判定其隱瞞了對合同訂立和維持有重大影響的事實。結果是採取了行為禁止令、通知命令及罰款處分。據悉M公司方面已表示不服,最終結論有待觀察。

值得注意的是,公平委並沒有禁止“加盟總部中介創業資金貸款的商業模式”本身,也沒有規定利率必須是多少。公平委關注的問題是:公司沒有準確說明其背後的結構。除了這個案例,很少有案例能如此清晰地表明,即使國家無法觸及業務的內容,也能對“言論”動刀。
在《加盟事業法》領域,提供虛假、誇大資訊的典型型別當屬預期銷售額。相關案例非常多。2024年6月,某甜點品牌加盟總部在預期銷售額測算書中雖然記載是按照法律規定方式測算的,但實際上將不在擬設門店所在地的其他廣域自治團體的加盟店作為對比物件,因這種隨意測算行為受到了制裁。
2025年7月,某牛五花品牌加盟總部為首爾江南門店和江原道春川門店提出了相同的預期銷售額範圍。即將全國加盟店的平均銷售額直接當作了預期銷售額。公平委將這兩起事件均視為提供虛假、誇大資訊。這不僅僅是數字的問題。今年6月初公佈的某豬蹄品牌事件中,因將當時實際僅開業1家門店的狀況廣告為“5~6月新開16家門店”,違反《標示廣告法》而受到制裁,而關於將從供應商處獲得的利益在資訊公開書中縮小記載的行為,則被分別定性為提供欺騙性資訊受到制裁。
更嚴重的是民事責任。在最高法院2022年5月26日宣判的2021多300791判決案中,加盟總部任意剔除了擬設門店周邊5家加盟店中銷售額較低的部分門店,加入了其他門店,從而誇大了預期銷售額範圍的最低值。一審僅承認加盟店開業成本為損失,排除了營業損失,認為這是取決於店主運營能力或市場情況的“特別損害”。
最高法院的判斷則不同。最高法院認為,加盟總部負有根據客觀準確依據核算預期收益狀況的注意義務,因輕信誇大的預期銷售額而簽約的店主,其遭受的營業損失屬於存在相當因果關係的“通常損害”。即使因為混雜了其他因素導致難以舉證具體金額,法院也可以認定相當金額的損失。這意味著,填錯一個數字的代價,可能會變成整個門店運營期間不斷積累的赤字。況且,現行《加盟事業法》還規定,因提供虛假、誇大及欺騙性資訊導致受損時,最高可賠償損失額的3倍。
《加盟事業法》中關於虛假、誇大及欺騙性資訊的監管之所以可怕,是因為其適用範圍極廣。這不僅僅是資訊公開書的問題。在實務中,需要檢查以下四點:首先,無論正式與非正式。資訊公開書和預期銷售額測算書自不必說,連創業說明會資料、官網和部落格廣告,甚至是開發人員諮詢時的口頭言論和資訊,都可能成為“資訊提供”。
其次,不分簽約前後。法律不僅規範針對加盟希望者的行為,也規範針對已簽約加盟店主的資訊提供,不僅禁止在訂立合同時,也禁止隱瞞對合同“維持”有重大影響的事實。勸導翻新、引入新選單、續約協商時的說明也不例外。
第三,結合業務必須先進行“語言翻譯”。不要直接照搬金融、房地產、平臺等其他行業的語言,必須經過《加盟事業法》的標準過濾一遍。如果是特殊關係公司參與的交易,原則上首先要披露這種關係。
第四,必須懷疑“無相關事項”。資訊公開書中的空白或“無相關事項”是極易導致虛假記載的地方。每當業務結構發生變化時,都必須重新核對記載專案。
國家不會告訴你哪種生意是正確的,但會一直追問公司所說的話是否屬實。正在構思新業務的加盟總部,與其打磨商業模式,不如先設計好如何“說明”該業務。監管的利刃,總是始於“言論”,而非業務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