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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亞金融集團會長,“招聘舞弊案”發回重審公審日期已定

[비즈한국] 韓亞金融集團會長鹹泳周(Ham Young-joo)涉及的招聘舞弊案發回重審的公審日期已定於10月。最高法院於今年1月推翻了原審對鹹會長妨礙業務嫌疑的判定,並將案件發回重審;同時,對於違反《男女僱用平等法》的嫌疑,則維持了有罪判決。此次發回重審將重點審理妨礙業務嫌疑,審判部最終將做出何種裁決備受關注。

位於首爾中區乙支路的韓亞金融集團大樓遠景。關於鹹泳周韓亞金融集團會長在擔任韓亞銀行行長時期所發生的招聘舞弊案,其發回重審的公審日期已定於10月1日。攝影=林俊善(音)記者

首爾西部地方法院刑事第2-3部將鹹泳週會長妨礙業務案發回重審的首次公審日期定為10月1日上午11點10分。這是繼1月29日最高法院宣判發回重審、2月3日案件移交後,時隔約8個月舉行的庭審。首次公審原則上要求被告人出庭,法院已於8月28日向鹹會長方傳送了被告人傳票。 

鹹會長因在2015年至2016年擔任韓亞銀行行長期間,在公開招聘新員工過程中干預錄取特定申請人,涉嫌妨礙業務,於2018年被起訴。他同時還被指控在2015年至2016年的招聘中,預先將最終錄取的男女比例定為4比1,違反了《關於男女僱用平等與支援工作家庭兩立的法律》(男女僱用平等法)。時任韓亞銀行副行長的張基龍(音)及韓亞銀行法人也分別因妨礙業務和違反《男女僱用平等法》被起訴。

2022年3月的一審判決中,張基龍前副行長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2年,韓亞銀行法人被判處罰金700萬韓元,但鹹泳週會長被判無罪。當時審判部認為,沒有證據表明鹹會長指示了不正當招聘,且差別化招聘是在與銀行行長意圖無關的情況下進行的。

然而,二審審判部的判斷有所不同。二審推翻了部分一審無罪判決,判處鹹會長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2年,並處罰金300萬韓元。審判部認為鹹會長在2016年篩選住宿面試合格者的過程中進行了干預,並參與了2015年至2016年新員工選拔中的性別失衡問題,因此判定其部分妨礙業務嫌疑及違反《男女僱用平等法》的嫌疑成立。

由於鹹會長在二審中被判處緩刑,最高法院的判決成為了焦點。根據《金融公司支配結構相關法律》(金融公司結構法),凡被判處禁錮以上刑罰且處於緩刑期間的人,不得擔任金融公司高管。鹹會長在案件審理期間的2025年3月成功連任,將會長任期延長至2028年3月。

1月29日,最高法院對鹹會長的妨礙業務嫌疑做出了無罪傾向的發回重審判決,對違反《男女僱用平等法》的嫌疑則駁回了鹹會長方的上訴。最高法院認為,關於鹹會長在2016年招聘舞弊中存在共謀行為的證據尚不充分,且缺乏客觀資料證明存在旨在篩選額外合格者的會議。此外,人事部門招聘負責人的證詞被認為具有可信度,即從未接到過對未達錄取標準者進行重新稽核的指示。

最高法院判決稱:“原審(二審)判斷在未進行必要審理的情況下,存在誤解公審中心主義、直接審理原則及共同正犯相關法理等影響判決的錯誤。”另一方面,對於違反《男女僱用平等法》的部分,法院認為原審無誤,維持了罰金300萬韓元的有罪判決。針對張前副行長和韓亞銀行的上訴均被駁回。

鹹會長方將在發回重審中就妨礙業務嫌疑再次進行辯論。與作為法律審的第三審不同,發回重審屬於可以爭論事實關係的“事實審”,因此可以提交新的事實或證據。不過,除非有能改變現有事實關係的證據,否則必須遵循最高法院提出的法律及事實判斷。鑑於最高法院此前已將妨礙業務嫌疑以無罪傾向發回,發回重審的結果極大機率將維持此判決。 

另一方面,韓亞金融方面未就發回重審事宜發表任何立場。

本文由AI自動翻譯。與韓語原文相比可能存在誤差。
심지영 기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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