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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邊的危險設施③
獨家:389處“重大缺陷”已過法定整改期限仍未處理

1994年聖水大橋坍塌事故成為韓國改變設施安全管理體系的契機。政府於次年制定了《設施物安全法》,確立了對主要設施進行定期檢查、維修和加固的制度。此後,雖然安全管理制度不斷完善,但設施坍塌事故仍時有發生。Bizhankook分析了全國設施的安全等級及檢查現狀,並考察了被認定存在風險的設施管理現狀以及安全管理制度的運作情況。

[비즈한국] 據Bizhankook調查發現,在被認定存在影響設施結構或使用者安全且依法必須進行維修和加固的案例中,有近半數(3377起)尚未完成整改。特別是其中389起已經超過了法定整改期限。自去年年底起被賦予新的維修加固義務的75處D、E級設施,也均未完成整改措施。 

《設施物安全法》規定,存在安全問題的設施管理方必須進行維修和加固等必要措施。典型情況包括在緊急安全檢查後收到行政機關整改命令,以及在安全檢查或安全診斷過程中被通知存在重大缺陷等。隨著2024年底法律的修訂,從去年12月起,在精密安全檢查或精密安全診斷中被評為D、E級的設施也被納入了必須維修和加固的物件範圍。

經確認,共有3377起設施缺陷尚未完成維修或加固等措施。圖為今年3月在精密安全檢查中被發現存在重大缺陷等問題的慶尚南道昌原市城山區的某辦公樓內部。攝影=車亨祖(音)記者

6228起影響設施結構安全,968起涉及公共使用區域缺陷

根據Bizhankook從國土安全管理院獲取的資料,截至今年6月底,設施中確認存在重大缺陷等的案例總計7196起。其中3377起(47%)尚未完成維修和加固。雖然有2988起(42%)仍在法定整改期限內,但有389起(5%)即使已過期限也未完成必要措施。該資料為缺陷發生次數,單一設施內可能存在多項缺陷。

直接影響設施結構安全的重大缺陷共有6228起。其中2848起(46%)尚未完成維修加固,356起(6%)已超過法定期限。重大缺陷包括設施地基周圍泥沙流失導致的沖刷、橋樑橋墩的不均勻沉降、建築物柱、梁及承重牆的承載力損失等嚴重影響設施自身結構安全的問題。

涉及公共使用區域的缺陷共計968起。其中529起(55%)尚未完成維修加固,33起(3%)已過法定期限。典型案例包括護欄等防墜落設施、道路橋樑及隧道的路面、行人或車輛通行區域內的通風口蓋板破損等。法律將上述重大缺陷和公共使用部位的缺陷統稱為“重大缺陷等”,並強制要求管理方進行維修和加固。

不過,尚未完成維修加固並不意味著全都違反了法定責任。現行施行令規定,自收到重大缺陷等通知之日起2年內須啟動維修加固等必要措施,並在無特殊情況下,自啟動之日起3年內完成。隨著去年12月施行令的修訂,從今年12月起,啟動期限將縮短為自重大缺陷通知之日起1年內,完成期限縮短為自啟動之日起2年內。

D、E級設施去年起也有維修加固義務…75處均未完成

隨著去年12月修訂法律的實施,設施維修加固的物件範圍得到擴大。在精密安全檢查或精密安全診斷中被評為D(不完善)或E(不良)級的設施也被納入維修加固義務範圍。與D、E級這類反映設施整體安全狀態的安全等級不同,“重大缺陷等”是指具體的單一缺陷。即使是C級(普通)以上的設施,也可能被發現存在重大缺陷。

從新制度實施的去年12月到今年6月底,因被評為D、E級而產生維修加固義務的設施共有75處。其中D級63處,E級12處,均處於尚未完成維修加固的狀態。不過,所有這些設施都還在法定整改期限內,其中也包含部分已經啟動維修加固但尚未最終完成的設施。

本文由AI自動翻譯。與韓語原文相比可能存在誤差。
차형조 기자

건설·부동산 시장과 재계 이슈를 취재합니다. 열린 마음으로 듣고 정확하게 쓰겠습니다.

cha6919@bizhank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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