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비즈한국] BizHankook採訪調查發現,在被認定存在影響設施結構或使用者安全且必須進行維修、加固的案例中,有3377處(近半數)尚未完成整改。其中,有389處已超過法定期限。自去年年底起被納入必須進行維修、加固範圍的75處D、E級設施,目前也都尚未完成整改。
《設施物安全法》規定,存在安全問題的設施管理主體必須採取維修、加固等必要措施。這主要針對在緊急安全檢查後收到行政機關整改命令的情況,以及在安全檢查或安全診斷過程中被通報存在重大缺陷等的情況。隨著2024年底法律的修訂,自去年12月起,在精密安全檢查或精密安全診斷中被評為D、E級的設施也被列入強制維修、加固的物件。

影響結構安全的缺陷達2848處,公共利用部位缺陷529處未整改
根據BizHankook從國土安全管理院獲取的資料顯示,截至今年6月底,全國設施共確認存在7196處“重大缺陷等”。其中3377處(47%)尚未完成維修或加固。雖然有2988處(42%)仍在法定期限內,但有389處(5%)已超過期限卻仍未採取必要措施。此處的統計資料為缺陷數量,單一設施內可能存在多處缺陷。
直接影響設施結構安全的重大缺陷共確認6228處。其中2848處(46%)尚未完成維修加固,356處(6%)已超期。重大缺陷包括設施基礎周邊土砂流失(沖刷)、橋墩不均勻沉降、建築物樑柱及承重牆承載力受損等嚴重影響設施結構安全的問題。
影響公眾使用的部位缺陷共有968處。其中529處(55%)未完成維修加固,33處(3%)已過法定期限。典型案例包括護欄等防墜落設施破損、公路橋樑及隧道的路面破損,以及人行道或車道上的通風口蓋板破損等。《設施物安全法》將上述重大缺陷及公共利用部位缺陷統稱為“重大缺陷等”,並規定管理主體負有維修及加固義務。
不過,未完成維修加固並不等同於全部違背法定義務。現行實施令規定,在接到“重大缺陷等”通報之日起2年內必須啟動維修加固等必要措施,除非有特殊情況,否則應在啟動後3年內完成。隨著去年12月實施令的修訂,自今年12月起,啟動期限將縮短至自收到重大缺陷通報日起1年內,完成期限縮短至自啟動日起2年內。

D、E級設施去年起納入維修加固義務,75處均未完成
隨著去年12月修訂法律的實施,設施維修加固的物件範圍有所擴大。在精密安全檢查或精密安全診斷中被評為D(不合格)或E(不良)等級的設施,也被賦予了必須維修加固的義務。D、E等級等安全等級是對設施整體安全狀態進行評估的結果,與指代具體缺陷的“重大缺陷等”屬於不同概念。即使是C級(普通)以上的設施,也可能發現重大缺陷。
從新制度實施的去年12月起至今年6月底,因被評為D、E級而產生維修加固義務的設施共有75處。其中D級63處,E級12處,全部尚未完成維修加固。不過,這些設施均仍在法定期限內,其中也可能包含已經啟動維修加固但尚未最終完成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