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비즈한국] 為了壯大公司,通常需要出讓部分股權。這是初創企業創始人在獲得投資時所必須付出的成長代價。在籌集開發資金、招募人才並拓展海外市場的過程中,投資者會隨之增多。即便企業價值增長10倍,創始人的持股比例也可能縮減至一半以下。而在公司以此規模上市後,這種情況就更加常見了。
遊戲公司Smilegate則有所不同。在《穿越火線》(CrossFire)和《失落的方舟》(Lost Ark)等爆款作品的推動下,Smilegate成長為大型遊戲公司,但其公司股份始終由創始人權赫彬一人持有100%。這種非同尋常的所有權結構再次受到了關注。因為這正是權代表在離婚訴訟中面臨2.55萬億韓元天文數字財產分割的關鍵原因。
首爾家庭法院於本月9日支援了配偶李某的離婚請求,並判決權赫彬(首席願景官,CVO)向其支付Smilegate 35%的股份及650億韓元現金。這是迄今為止已公開的國內離婚及財產分割判決中金額最大的一筆。雖然目前僅為一審判決,但若該判決最終生效,自2012年以來維持的Smilegate單一股東體制預計將發生變化。

法院評估Smilegate價值為“7.1049萬億韓元”
僅從目前100%持股的情況來看,這似乎是一家由權創始人從始至終一人擁有的公司。但其起點並非如此。兩人於2001年結婚,次年Smilegate成立。創業時,權創始人的持股比例為70%,李某為30%。李某曾一度擔任代表理事及登記理事。
在此後的企業成長過程中,股權結構發生了變化。隨著公司發展,李某的股份透過增發新股等方式被稀釋,並於2010年將其剩餘股份出售給了騰訊。此後,經過2012年透過控股公司進行的股份回購和重組,形成了權創始人100%持股的結構。
在此過程中,改變公司命運的遊戲是第一人稱射擊遊戲《穿越火線》。該遊戲於2007年推出,2008年透過騰訊開始在中國提供服務,並在中國市場取得了巨大成功。隨後加上《失落的方舟》,Smilegate確立了其擁有多個重磅熱門作品的遊戲公司地位。
熱門作品的收益成為後續開發和投資的資金來源。但這並不能斷定Smilegate僅靠內部資金完成了所有業務擴張。核心不在於資金籌措方式的全部,而在於最終的所有權結構。正因為即便在非上市狀態下,權創始人也持有全部股份,且隨著公司股票價值的提升,其個人資產也隨之水漲船高。
實際上,企業集團的規模與總帥個人的財產是兩碼事。總帥可以透過控股公司或核心子公司的部分股份來控制集團。即使集團規模龐大,其中所有的股票並不等同於總帥的個人財產。離婚時審理的分割物件並非公司整體資產,而是當事人持有的股票等個人財產。
Smilegate則不同。因為權創始人持有被分割物件公司的全部股份。裁判部對其持有的股票價值評估為7.1049萬億韓元。在7.3375萬億韓元的淨資產中,公司股票佔比約為96.8%。
當然,這並非證券市場上形成的市值或實際成交價。這是法院將非上市股票作為財產分割物件進行評估後的結果。儘管如此,被納入分割物件的價值依然是天文數字。若將一審認定的35%比例應用到股票上,分割財產的評估額高達約2.4867萬億韓元。
從股東名冊消失的配偶,為何要求分割一半?
在庭審中,配偶李某以創業初期的持股、擔任管理職務的經歷以及長期承擔家務和育兒負擔為由,要求分割權創始人持有一半的股份。然而,權創始人方面反駁稱,李某並無實際出資或工作記錄,不能視為共同創始人。作為初期股東和登記理事的事實,與在實際業務中的貢獻度是兩個不同的議題。
一審法院在承認李某初期持股、登記為代表理事以及分擔家務育兒等事實的同時,對權創始人的商業能力和經營判斷給予了更高評價。同時還考慮了婚後初期李某家庭提供的經濟支援等因素。儘管如此,李某要求分割一半股份的請求並未被完全採納。
不過,李某過去持有的30%初期股份被視為判斷貢獻度的資料,而當前的分割比例則被解讀為另行判斷的結果。這是因為僅憑公開資料,缺乏足夠的證據證明李某主導了特定遊戲的開發或進軍中國市場。這與撫慰金也有所區別。裁判部認為雙方對婚姻破裂負有同等責任,因此駁回了撫慰金請求。
鑑於大部分財產為非上市股票,支付方式也備受關注。因為即便賬面上有數萬億韓元的資產,並不代表賬戶裡有等額的現金。即使試圖透過出售股票來籌集,尋找數萬億規模非上市股權的買家也絕非易事。
考慮到這一現實,裁判部判決權創始人直接轉讓35%的股份並支付650億韓元現金。李某也並非立即獲得等值現金,而是處於股票價值上漲則獲利、下跌則承擔損失的狀態。因為若要套現,必須確定買家、價格及交易條件。當然,判決書上的評估價值並不保障實際成交價格。
比這更重要的是,李某將獲得股東地位。對於權創始人而言,這意味著將擁有另一位共同持有公司的主要股東。這已不再是簡單的財產分割,而是演變成關乎公司決策權的重大問題。
並非1/3,而是35%的隱藏價值
Smilegate今年初啟動了整合控股、娛樂、RPG等核心法人的經營體制。旨在透過彙集分散的業務和資源來提高執行力。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判決生效並完成股份轉讓,將形成權創始人65%、李某35%的結構。
65%遠超過半數。李某雖然獲得了35%的股份,但難以直接成為代表理事或立即奪取日常經營權。然而,在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等需要特別決議的事項時,情況就大不相同了。
根據商法,修改章程需要出席股東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以及已發行股份總數的三分之一以上同意。如果兩人行使所有表決權,且李某投出反對票,僅靠權創始人的65%是無法透過決議的。反之,結果取決於李某是否出席及如何行使表決權。分析認為,雖然35%並不意味著對所有經營事項擁有絕對否決權,但足以產生相當大的影響力。
目前尚不清楚李某是否會長期持有這些股份、是否會積極行使股東權利或選擇出售。但如果李某嘗試出售,雖然達不到當初要求的半數,但鑑於其持有超過三分之一的股份(足以阻斷特別決議),其股權的轉讓價值反而可能更高。
據悉,在判決宣佈後,權創始人方面將在審閱判決書後決定後續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