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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韓醫療法人聯合會:“若想挽救地區醫療,必須為中小型綜合醫院開闢‘生路’”

[비즈한국] 在運營地區中小型及綜合醫院並負責急救、住院等必需醫療服務的醫療法人中,即便陷入經營困境,也實際上缺乏透過與其他醫療法人合併來實現正常化的制度途徑。對此,大韓醫療法人聯合會主張,在承認醫療法人的非營利性及其承擔地區必需醫療服務的公共性質的同時,應制定合併等經營正常化手段,以免讓瀕臨困境的醫療法人被放任直至破產。

地區醫療法人透過24小時急診、住院及手術等,承擔著地區必需醫療體系的一環。照片與新聞內容無直接相關,攝於首爾某區域急救醫療中心。圖片=崔永燦(音譯)記者

大韓醫療法人聯合會在本月9日由韓國醫學生物記者協會主辦的座談會上,闡述了醫療法人在地區必需及公共醫療中的角色,以及改善醫療法人制度的必要性。大韓醫療法人聯合會於2004年以“韓國醫療財團聯合會”為名成立,旨在適應變化的醫療環境,改善醫療法人制度並代表其權益。此後,為了將“事務長醫院”(非醫療人員非法開辦的醫院)與合法的醫療法人區分開來並明確自身定位,更名為現名。

據聯合會統計,目前全國有1300餘家醫療法人在運營醫療機構。聯合會解釋稱,尤其是地方的中小型綜合醫院,其中很大一部分承擔了24小時急診、住院及手術等地區必需醫療的相當大比例。

大韓醫療法人聯合會對外合作副會長金哲俊(音譯,大田Wellness醫院院長)強調:“位於地區的醫療法人中小型綜合醫院是支撐24小時急診和地區必需醫療的核心軸。僅靠大學醫院是無法滿足所有地區居民的必需醫療需求的。”

聯合會認為,新建公共醫院並非解決地區醫療空白的唯一方案。在投入鉅額預算和時間建設公共醫院之前,利用已在地區具備診療基礎設施的醫療法人作為地區必需醫療合作伙伴會更有效率。聯合會解釋說,如果能為醫療法人提供必需醫療人力、值班津貼、設施及裝置等支援,就能更有效地利用現有醫療資源來維持地區醫療體系。

不過,聯合會在此次座談會上強調的並非僅僅是政府的財政支援。他們表示,既然醫療法人承擔著公共責任,那麼束縛經營的不合理規定也應當予以改善。

金副會長解釋道:“向政府提出的核心訴求與其說是要求某種特惠或援助,不如說是要求廢除不必要的監管。從結構上來看,醫療法人不允許個人挪用或侵吞資金,所賺取的利潤及投資額全都歸法人所有。”他補充說:“歸屬於法人的資金會被用於醫院用地、建築、醫療裝置、人工費等醫療服務,即使產生利潤也會被重新投入到醫院設施與裝置中,最終還是回饋給國民。”

“學校法人可以合併,為什麼醫療法人不行?”

聯合會指出,制度上的一個典型限制是醫療法人之間的合併實際上被禁止。同樣作為非營利法人,學校法人有《私立學校法》中專門制定的合併程式,合併後存續或新設的學校法人可以繼承已解散法人的權利與義務。相反,聯合會指出,醫療法中沒有關於醫療法人合併的專門程式。

正因如此,導致陷入經營困境的醫療法人缺乏透過與其他醫療法人合併來恢復正常的重組渠道。

金副會長表示:“全國1300餘家醫療法人中,有不少陷入經營危機的邊緣醫院,但現行制度下缺乏使其退出或整理的正常手段。結果導致醫院在破產倒閉前被放任不管,甚至出現變成‘殭屍醫院’等副作用。必須開闢一條能夠透過法人間合併來實現經營正常化的退路。”

他補充擔心稱,對於一些醫療法人而言,設立人或理事長為了運營醫院甚至會將個人財產或房產作為擔保,一旦經營惡化,不僅會導致醫療法人破產,甚至可能引發個人破產。

這意味著需要一個替代方案,即不是透過合併來買賣醫療法人資產,而是尋找能夠承擔債務並使醫療機構運營正常化的其他法人。

然而,關於允許醫療法人合併,外界也擔心這可能會變質為醫療機構的營利化,或演變成事實上的醫院運營權交易。因為一旦允許醫療法人合併,醫院建築、土地、醫療設施等大規模法人資產及醫療機構運營權將會轉讓給其他法人。

事實上,曾有非醫療人員收購醫療法人運營權,並任命親友為理事長或理事,主導療養醫院運營的案例一直鬧到了大法院。2023年10月,韓國大法院判決認為,不能僅因非醫療人員參與了醫療法人的運營,就斷定其屬於醫療法上的非法開辦。但大法院同時也認為,應綜合審視醫療法人的決策結構、財產與收益的歸屬以及是否擁有實際經營控制權等因素。

該判決顯示,在醫療法人變更運營主體的過程中,不僅要審視形式上的法人結構,還要考量誰在實際支配法人並控制資產與收益。未來如果引入醫療法人合併制度,除了合併程式外,防止法人私有化或變相運營權交易的裝置將成為爭論焦點。

對此,金副會長強調,普通企業的併購(M&A)與醫療法人合併在結構上是不同的。他解釋道:“一般大企業或私募股權基金收購公司後,可以期待分紅或出售差價,但醫療法人本身就不可能分紅。它是沒有股份、沒有股東、由理事會負責運營的結構。不應將其視為那種收購後謀求出售差價或分紅的私募股權基金結構。”

擴大自主性的同時,也應提高透明度

聯合會一方面以非營利性和履行地區必需醫療為由,主張醫療法人比普通民營醫院具有更強的公共性,另一方面也堅持應擴大合併等經營自主權。最終,在承認醫療法人作為公共醫療一環的同時,民營經營自主權允許到什麼程度,以及如何保障與之相應的公共性和透明度,預計將成為未來制度改善過程中的核心議題。

金副會長強調,醫療法人的收益不會分配給個人,而是重新投入到醫療服務中。他解釋說,醫療法人的財務報表須經過會計審計並由主管機關管理,公益法人的財務報表也依法進行公開。他表示:“資金的流動和使用明細全部記錄在財務報表中並接受審計,因此無法隱藏。如果制度得到改善,將能更清晰地進行核實。”

不過,隨著醫療法人合併及經營自主權的擴大,外界對於法人賺取的利潤究竟在哪些領域投入了多少、在地區必需醫療上實際使用了多少的透明度監管要求必將隨之提高。如何在以醫療法人的公共性為由放寬監管的同時,共同完善能客觀體現這種公共性的管理與公示體系,仍是一項待解課題。

本文由AI自動翻譯。與韓語原文相比可能存在誤差。
최영찬 기자

제약바이오 분야 출입하고 있습니다. 많이 듣고 많이 공부해 정확하게 쓰도록 하겠습니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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