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zHankook】據BizHankook採訪獲悉,中興集團副會長鄭源柱(大宇建設047040會長)針對稅務部門對其徵收“業務傾斜(向內部關係企業輸送業務)贈與稅”一事提起訴訟,在二審中推翻了一審判決,獲得了勝訴。稅務部門認為,鄭昌善會長作為最大股東的中興建設,其旗下子公司將競標獲得的公共用地轉賣給鄭源柱副會長掌控的中興土建子公司,並委託中興土建進行施工,這種迂迴方式屬於向內部企業傾斜業務。因此,稅務部門適用實質課稅原則,對鄭副會長征收了贈與稅。

光州高等法院(審判長楊英熙)於上月23日針對鄭源柱副會長要求取消約42億韓元業務傾斜贈與稅處分而向北光州稅務署長提起的訴訟,撤銷了一審判決,判定鄭副會長勝訴。裁判部判決稱:“取消被告於2020年10月向原告作出的2013年歸屬贈與稅4億韓元、2014年歸屬贈與稅23億韓元、2015年歸屬贈與稅14億韓元的各項徵稅處分。”
對鄭源柱副會長征收的“業務傾斜贈與稅”產生於中興建設子公司與中興土建子公司之間的交易。中興建設旗下的開發公司在2013年至2015年期間,將從韓國土地住宅公社等處競標獲得的共同住宅用地轉賣給了中興土建旗下的開發公司。中興土建旗下的開發公司受讓這些公共用地後,與關聯施工單位中興土建簽訂施工合同,開展住房開發專案。中興建設的最大股東是鄭昌善會長,而中興土建的最大股東是鄭會長的兒子鄭源柱副會長。當時,中興土建持有其子公司50%以上的股份。
稅務部門將此類交易視為迂迴的業務傾斜。根據《繼承稅及贈與稅法》,若法人的銷售額中來自與支配股東有特殊關係的法人的比例超過一定限額,則該部分銷售額被視為向支配股東贈與,從而徵收贈與稅,即所謂的業務傾斜贈與稅。此舉旨在防止特殊關係法人透過集中輸送業務提高特定法人企業價值,進而增加支配股東財富的變相贈與行為。北光州稅務署依據實質課稅原則,於2020年10月向鄭副會長征收了總計42億韓元的業務傾斜贈與稅。
實質課稅原則是指根據經濟實質而非外在形式進行徵稅。為防止不正當地獲得稅收優惠,若透過第三方間接手段或涉及兩項以上交易,可根據《國稅基本法》認定為當事人直接交易,或視作連續性單一交易。稅務部門認為鄭副會長透過多階段交易或迂迴交易逃避贈與稅,因此將中興集團的交易重新界定為中興建設子公司直接向中興土建委託施工。
鄭源柱副會長若讓中興土建與中興土建子公司交易,比與中興建設子公司交易更能減少贈與稅。因為根據當時的《繼承贈與稅法》,在計算業務傾斜贈與稅時,受惠法人與持股50%以上的特殊關係法人之間產生的銷售額可扣除。雖然中興建設子公司與中興土建之間的交易會被納入計算贈與稅的基準銷售額中,但中興土建子公司與中興土建之間產生的銷售額則會被排除在外,從而減少了相應的贈與稅。
鄭源柱副會長方面質疑稅務部門適用的實質課稅原則,於2022年7月提起取消贈與稅處分的訴訟。其主張,作為贈與稅徵收物件的交易中,實際開展開發專案的主體是受讓公共地的中興土建子公司,專案產生的開發收益和風險也均歸屬於該子公司。鄭會長方面主張,該交易的法律形式與經濟實質一致,不屬於可適用實質課稅原則的情況,稅務部門強制適用該原則進行徵稅屬違法行為。
在一審中,鄭源柱副會長方敗訴。一審裁判部認為“上述交易的形式和過程從一開始就是為達到避稅目的,其實質等同於中興建設子公司與中興土建直接簽訂施工合同”,駁回了鄭副會長的全部訴求,認為適用實質課稅原則是合法的。
然而,二審法院認為稅務部門不應適用實質課稅原則,支援了鄭源柱副會長的訴求。二審裁判部判決稱:“該案件交易屬於合法節稅領域,不能視為透過捏造與經濟實質不符的非理性外觀來不正當避稅的行為。由於無法在適用實質課稅原則後否認轉賣合同與施工合同,並將其重構為轉賣開發公司與中興土建之間的單一施工合同,因此基於此前提作出的各項處分屬違法,應予以撤銷。”
另一方面,北光州稅務署對二審判決不服,於13日向大法院提起上訴。中興集團相關人士就此次判決表示:“這是鄭副會長的個人訴訟,公司層面難以對相關提問作出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