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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爾市政府公務員職場霸凌案,法院判決首爾市承擔“國家賠償責任”

本文由AI自動翻譯。與韓語原文相比可能存在誤差。  Read original in Korean →

[비즈한국] 在一起首爾市政府公務員因遭受上司職場霸凌而提起的損害賠償訴訟中,法院認定首爾市需承擔國家賠償責任。雖然此前已有認定用人單位對職場霸凌負有賠償責任的案例,但將此視為公務員職務上的違法行為並認定其國家賠償責任的情況被認為十分罕見。

針對首爾市政府內部發生的職場霸凌事件,審判部判決首爾市負有國家賠償責任。照片=樸正勳記者
針對首爾市政府內部發生的職場霸凌事件,審判部判決首爾市負有國家賠償責任。照片=樸正勳記者

首爾中央地方法院於10月23日對首爾市公務員A某起訴上司B某及首爾市的損害賠償案作出判決,認定B某存在職場霸凌行為,並判令首爾市與B某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判決書顯示,A某自2023年被分配至某部門後,約一年間持續遭受上司B某的辱罵和侮辱。B某在A某入職後,便經常在公開場合辱罵並大聲呵斥,如“如果工作完不成,你能負責嗎?”、“就因為這樣才說別招新人”等。

A某主張,自己還遭受了B某的不當阻撓病假申請等持續性霸凌。最終,A某因精神痛苦接受了數月的精神科治療,診斷書中包含至少需要6周恢復期等醫學意見。

法院認定,B某的行為符合《首爾特別市職場內霸凌禁止及受害者保護與支援相關條例》的定義。該條例將職場霸凌定義為“利用員工間的地位或關係等優勢,超過業務正當範圍,給其他員工造成身體或精神痛苦,或導致工作環境惡化的行為”。

不過,法院並未對首爾市的違法行為進行單獨判斷。A某曾主張,首爾市相關負責人收到職場霸凌舉報後,存在延遲調查、未進行面對面調查等怠職行為,因此首爾特別市市長也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法院認為既然國家賠償責任已成立,無需再對首爾市的行政行為單獨判斷。審判部判定,首爾市是“針對B某職務上違法行為的《國家賠償法》下的賠償責任主體”。

雖然A某主張應賠償3000萬韓元,但法院僅部分予以支援。審判部認為,A某主張的B某部分行為(如主導排擠等)無法得到證實。據此,法院將約150萬韓元的精神科治療費和300萬韓元的慰撫金作為損害賠償金額,判令B某與首爾市共同賠償448萬4190韓元。

在公務員職場霸凌事件中認定國家賠償責任實屬罕見。在公務員職務上的違法行為被認定時,國家需承擔賠償義務,此次判決將職場霸凌認定為“職務上的違法行為”。

針對一審判決,首爾市相關負責人表示:“目前尚未決定是否上訴。”

勞務師C某表示:“對於一般企業,若單位存在違法行為則需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由於本案主體是公務員,似乎適用的是其他相關法律。將公務員的職場霸凌認定為職務上的違法行為,從而由國家根據《國家賠償法》承擔賠償責任,這還是我第一次見到。”

律師D某解釋稱:“此類判例並不多。即便在類似案件中,也有國家賠償責任未被認定的案例。但如果公務員的違法職務行為被認可,根據《國家賠償法》國家的責任便會成立,考慮到職場霸凌是公務員在履行職務過程中發生的違法行為,這屬於完全可以認定國家賠償責任的事項。”

另一方面,近期首爾市提高了對職場霸凌的懲戒力度。10月,首爾市制定了強化人事管理的方案,規定4級以上公務員受到重處分時將被排除在晉升名單之外,並限制所有級別受重處分者擔任核心職務等,出臺了首爾市層面的綜合對策。

本文由AI自動翻譯。與韓語原文相比可能存在誤差。
단독
전다현 기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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