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z Hankook】今天,走進建築工地的勞動者依然沒能回家。在韓國所有行業中,建築業是發生死亡事故最多的領域。為了防止因未能履行安全或保健義務而導致工人死亡的悲劇,社會制定了《關於處罰重大災害的法律》(簡稱《重大災害處罰法》),並於2022年1月正式施行。然而,每年在建築工地喪生的勞動者人數依然保持在三位數。我們社會應付出怎樣的努力,才能減少建築工地的死亡事故呢?
《重大災害處罰法》旨在處罰造成重大災害的業主和經營責任人。該法於2021年1月制定,次年即2022年1月起,首先在50人以上工作場所(建築工地為工程金額50億韓元以上)實施。根據該法,若工作場所發生勞動者死亡等重大災害,未能履行防範事故義務的業主或經營責任人可被處以1年以上有期徒刑或10億韓元以下罰金。50人以下的工作場所經過緩衝期後,已於去年1月起適用,而5人以下的工作場所則被排除在適用範圍外。

“儘管受不景氣影響有所下降”,建築工地死亡事故仍為三位數
《重大災害處罰法》實施後,建築工地的死亡事故依然不斷。根據僱傭勞動部統計的產業災害現狀資料顯示,建築工地死亡工人數從該法實施第一年的2022年341人,降至2023年303人(-11%)和2024年276人(-9%),雖呈下降趨勢,但仍維持在三位數。在整體產業災害死亡人數中,建築業死亡人數的佔比分別為2022年53%、2023年51%、2024年47%,仍位居各產業之首。
建築工地死亡事故的頭號殺手是墜落。去年建築業死亡者中,有159人(58%)因從高處墜落而喪生。在全羅南道麗水市的一處公寓新建工地,一名從事屋頂面板作業的工人墜落至20米下的地面死亡;在京畿道利川市的一處文化中心新建工地,一名進行窗框收尾工作的工人墜落至7米下的地面身亡。建築業死亡原因依次為被物體砸中(15%)、碰撞(6%)、掩埋或翻倒(5%)、坍塌(5%)。
分析認為,近來建築業死亡人數的減少很大程度上受到了行業不景氣的影響。根據國土交通部的動工統計資料,韓國年動工數量從2023年的11萬5783棟減少至2024年的10萬9155棟,同比分別減少了24%和6%。建築業就業人數也從2023年的211萬4000人減少至2024年的206萬5000人,分別減少了0.4%和2.3%。鑑於受經濟低迷影響建築業工作量減少,很難斷定死亡人數減少是引入《重大災害處罰法》的效果。
首爾科學技術大學安全工程系教授鄭鎮宇指出:“考慮到大幅萎縮的建築業就業人數和動工量,建築業死亡人數實際上並沒有達到可以看作是減少的水平。儘管引入《重大災害處罰法》後,政府和企業的相關人力與預算大大增加,但死亡人數並未有顯著減少,這本身就是個問題。我們需要整頓現有的法律制度,並提高預防和監督活動的實效性。”
雖已建立企業安全體系並開始處罰業主,但……
當然,《重大災害處罰法》在構建災害預防安全體系方面確實起到了一定作用。建築行業在《重大災害處罰法》實施前後,紛紛選聘了公司首席安全保健官(CSO),並新設或整頓了專門的安全組織。此後,以CSO、實務組織及內外部專家為中心,不斷完善內部規定,並舉辦檢查現場隱患的會議。某大型建築公司相關人士表示:“《重大災害處罰法》實施後,新建或擴大運營專門安全組織的建築公司正在增加。”
實際上,對造成重大災害的業主的處罰也已開始。根據韓國經營者總協會的報告,自《重大災害處罰法》實施以來,截至去年年底,檢察機關起訴的違反案件中,法院已對31起案件做出了判決。其中29起被判有罪(實刑4起、有期徒刑緩期執行23起、罰金刑2起),2起無罪。按行業分,建築業判決案件最多,達16起;除去1起事發當時工程金額未達50億韓元而不屬於適用物件的案件外,其餘案件全部獲刑。

在《重大災害處罰法》有罪判決中,引用頻率最高的違規條款為:未制定有害與危險因素確認及改善程式(24起)和未制定針對安全保健管理責任人等的業務執行評價標準(22起);此外,未設定安全保健目標及經營方針(8起)、未設定專門組織(2起)、必要預算編列及執行不到位(6起)、未制定承包時工傷預防能力評價標準(8起)等也被引用作為有罪判決的依據。平均每起有罪判決引用了3項違規條款。
韓國產業現場教授團教授崔明基指出:“雖然企業在《重大災害處罰法》實施前後根據法律要求在文書上配備了人力和組織,但在實際建築現場,這些措施並沒有正常運作。相對較小的中小企業因成本壓力,甚至連法律要求的形式都無法滿足,從而成為了處罰物件。為了讓建築工地真正建立起實際的安全體系,變革迫在眉睫。”
圍繞《重大災害處罰法》,財界主張“放寬” vs 勞動界主張“強化”
財界和建築業呼籲放寬《重大災害處罰法》。大韓建築協會曾於去年11月向國會建議,將《重大災害處罰法》更名為《重大災害預防法》,並放寬重大災害標準和處罰力度。經營者總協會也在報告中表示:“若類似的判決繼續下去,由於法律制定不當,只會導致中小企業代表不斷受罰,且對工傷預防產生負面影響。法律適用方面的混亂和過度處罰問題將持續,政府和國會需要合理推進相關法律及施行令的修訂。”
相反,勞動界則針鋒相對,認為應當強化《重大災害處罰法》。全國民主勞動組合總聯盟全國建築勞動組合於今年1月發表宣告稱:“至今為止,還沒有對反覆造成重大災害的大型建築公司進行過一次處罰。應該利用《重大災害處罰法》迅速進行調查、起訴和處罰。必須進一步明確業主或經營責任人的義務,若發生重大災害,應予以更嚴厲的徒刑處罰。為了阻止建築工地的死亡悲劇,必須嚴懲原承包建築公司的業主。”
甚至還有一些產業災害連現行的《重大災害處罰法》都無法適用。此前,在首爾麻浦區仁宇綜合建設的鄰里生活設施工地,擔任抹灰工的故人文裕植先生(歿年72歲)於去年1月在未安裝安全護欄的腳手架上,在沒有佩戴安全帽的情況下進行抹灰作業時,從2米高處墜落死亡。文先生出事的那天,距離該《重大災害處罰法》適用範圍擴大到“工程金額未滿50億韓元”的施工現場僅差5天。該建築公司代表免於起訴,而現場所長樸某和建築公司則因違反《產業安全保健法》等嫌疑,在一審中分別被判處1年有期徒刑和2000萬韓元罰金。
故人文裕植先生的女兒慧妍(34歲)表示:“只要不對擁有強制建築工地執行安全措施許可權的業主未履行義務的行為進行實質性處罰,像父親一樣的事故就無法避免。每年有無數勞動者在沒有得到任何安全裝備保障的情況下被推向危險的工地,其中許多人失去了生命。這種因為連佩戴安全帽、安裝安全護欄這些基本中的基本要求都未遵守而導致的死亡,絕非‘個人不幸’,而是源於‘企業結構性責任’的慘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