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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會災處罰法3年
防範重大會災的對策,聽聽兩大建設工會怎麼說

本文由AI自動翻譯。與韓語原文相比可能存在誤差。  Read original in Korean →

【Biz Hankook】今天,又有一位去工地幹活的工人沒能回家。在韓國所有行業中,建築業是發生死亡事故最多的領域。為了防止因未能履行安全或健康義務而導致工人死亡的悲慘事故,我國制定了《關於處罰重大災害等的法律》(簡稱《重大會災處罰法》),並於2022年1月正式施行。然而,建築工地上每年喪生的工人人數依然保持在三位數。為了減少建築工地死亡事故,我國社會應該做出怎樣的努力?

值此勞動節之際,Biz Hankook採訪了韓國勞總韓國建設產業工會聯盟政策室長李東基(音)和民主勞總全國建設產業工會聯盟勞動安全保健委員長姜漢洙(音),詢問了建築工地重大會災的預防之策。

韓國勞總韓國建設產業工會聯盟政策室長李東基(左)與民主勞總全國建設產業工會聯盟勞動安全保健委員長姜漢洙。攝影=樸正勳、李鍾賢記者
韓國勞總韓國建設產業工會聯盟政策室長李東基(左)與民主勞總全國建設產業工會聯盟勞動安全保健委員長姜漢洙。攝影=樸正勳、李鍾賢記者

Q. 《重大會災處罰法》施行已過3年。期間建築工地發生了什麼變化?

李東基(李):建設工地安全管理員地位的提升可以算是一個積極的變化。曾經處於邊緣地位的建築公司安全管理部門,現在已成為公司的核心部門。隨著企業主需要承擔重大會災的責任,他們開始聽取以往因成本問題而被忽視的安全管理員和安全管理部門的意見。但問題是,由於現行制度在事故發生時只審查檔案,導致安全管理工作流於書面化。安全管理員們紛紛表示,他們被堆積如山的檔案壓得喘不過氣,根本沒有時間去現場檢查。為了讓他們能真正去現場關注安全,有必要取消不必要的檔案書寫工作。

姜漢洙(姜):將重大會災的責任擴大到企業主,使總部層面對安全的關注度提高,這是一個積極的變化。建築工地的總承包商開始整頓總部組織體系,並制定計劃以降低現場災害風險,開始投入精力進行檢查。然而,觀察近期對違反安全義務導致重大會災的企業主的處罰情況,大多僅停留在判處緩刑或罰款的水平。應當對違反《重大會災處罰法》的企業主給予強力處罰,引導他們營造安全的施工環境。

韓國勞總韓國建設產業工會聯盟政策室長李東基在上月29日講述根除重大會災的對策。攝影=樸正勳記者
韓國勞總韓國建設產業工會聯盟政策室長李東基在上月29日講述根除重大會災的對策。攝影=樸正勳記者

Q. 建築工地的年度死亡人數依然處於三位數,居所有行業之首。現行安全制度中是否有無法正常運作的環節?

姜:是工人的“停止作業權”。即使工人判斷存在發生工業災害的緊迫危險,也會擔心受到不利待遇而無法及時行使停止作業權。如果工人在公司認為“沒有危險”的情況下提出行使停止作業權,有時會陷入被解僱、受懲戒或因妨礙業務而面臨民事及刑事訴訟的境地。必須提高該權利的有效性,讓工人能夠毫無顧慮地及時行使停止作業權。似乎還需要制定規定,處罰那些對行使正當停止作業權的工人進行報復的企業主。社會需要轉變觀念,認識到處理工業災害的成本遠高於預防成本。

李:目前,許多建築工人在意識到危險後,也會因擔心受到不利待遇而不敢行使停止作業權。大型工程現場還好,但在300億韓元以下的中小型工地上,一旦說要行使停止作業權,就會面臨“滾出工地”的氛圍,連想都不敢想。建築公司擔心工人濫用停止作業權,如果能採用“由監理方審查工人所察覺的風險”這種方式來行使該權利,或許可以彌補雙方的擔憂。建築工地的風險,一線勞動的工人最清楚。

工人(勞動者)的停止作業權是指在有發生工業災害的緊迫危險時,工人可以停止作業並撤離的權利。作為《產業安全保健法》保障的工人權利,工人在行使停止作業權時,必須立即向現場管理監督人員報告。管理監督人員接到報告後,必須採取安全和衛生方面的必要措施;企業主不得對正當行使停止作業權的工人進行解僱或其他不利待遇。但是,目前尚無規定處罰那些對行使停止作業權的工人進行不利待遇的企業主。

民主勞總全國建設產業工會聯盟勞動安全保健委員長姜漢洙講述根除重大會災的對策。攝影=李鍾賢記者
民主勞總全國建設產業工會聯盟勞動安全保健委員長姜漢洙講述根除重大會災的對策。攝影=李鍾賢記者

Q. 為了防範建築工地重大會災,還有什麼制度需要引入?

李:工程金額50億韓元以下的現場也需要配備安全管理員。去年,在建築工地喪生的工人中,約70%發生在50億韓元以下的工程專案中,而這些場所目前尚無強制要求配備安全管理員的義務。此外,建築工地死亡事故的頭號原因實際上是最容易預防的“墜落”。如果現場有檢查基本安全裝置或裝置的安全管理員,建築工地的災害將大大減少。另外,隨著《重大會災處罰法》的實施,對安全管理員的需求增加,導致用工短缺問題日益嚴峻。政府必須同時提供支援,以解決安全管理員的人力短缺問題。

建築工地配備安全管理員的義務僅限於工程金額50億韓元以上的施工現場。根據《產業安全保健法》施行令,執行50億韓元以上工程的建築工地企業主,必須配備輔助企業主或安全保健管理負責人、指導監督人員並提供建議的“安全管理員”。法律規定的安全管理員人數隨工程金額的增加而增加,從1人(50億~120億韓元)到11人以上(1萬億韓元以上)不等。但對於50億韓元以下的營業場所,目前還沒有配備安全管理員的強制義務。去年,在工程金額不滿50億韓元的現場喪生的工人達181人,佔全體建築業死亡人數的66%。

姜:有必要重新規定發包方在安全方面的責任和義務。事實上,影響建築工地安全的最根本變數是工程週期和工程造價。需要規定各工序確保安全所必需的最低工程週期和造價,並制定規制,要求在發包時予以遵守。如果為了以低成本、快速完成工程而發包,越往分包企業走,關注安全的餘力就越少。遺憾的是,規定總承包商責任的《重大會災處罰法》中遺漏了發包方部分。有必要透過修訂《重大會災處罰法》或單獨制定《建設安全特別法》,建立關於安全的發包規章。

本文由AI自動翻譯。與韓語原文相比可能存在誤差。
중대재해처벌법 3년
차형조 기자

건설·부동산 시장과 재계 이슈를 취재합니다. 열린 마음으로 듣고 정확하게 쓰겠습니다.

cha6919@bizhank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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