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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遵守3年僱傭承諾” 前Booyoung Housing高管起訴李重根會長獲部分勝訴

本文由AI自動翻譯。與韓語原文相比可能存在誤差。  Read original in Korean →

[비즈한국] 據BizHankook採訪獲悉,Booyoung集團會長李重根及Booyoung Housing因未能保障與某位前高管約定的工作條件和待遇,遭到該高管提起的損害賠償訴訟,並於近日被判部分敗訴。提請訴訟的前Booyoung Housing高管曾與李重根會長簽署承諾書,約定在Booyoung集團擔任專務(常務董事)三年,並實際在Booyoung Housing工作了一年。該高管以李會長和Booyoung Housing未履行讓其按約定條件工作三年的義務為由提起了訴訟。

因未保障約定的工作條件和待遇,Booyoung集團會長李重根及Booyoung Housing遭到前高管的損害賠償訴訟並被判部分敗訴。圖片為2018年2月李會長因涉嫌貪汙、瀆職等罪名,為接受拘捕令實質審查而現身首爾中央地方法院的畫面,與文中特定內容無關。照片=樸正勳記者
因未保障約定的工作條件和待遇,Booyoung集團會長李重根及Booyoung Housing遭到前高管的損害賠償訴訟並被判部分敗訴。圖片為2018年2月李會長因涉嫌貪汙、瀆職等罪名,為接受拘捕令實質審查而現身首爾中央地方法院的畫面,與文中特定內容無關。照片=樸正勳記者

首爾中央地方法院(審判長鄭會一)於4月24日在Booyoung Housing前高管A某對李重根會長及Booyoung Housing提起的損害賠償訴訟中,判決李重根會長賠償A某3億310萬韓元,Booyoung Housing賠償A某5282萬韓元。此前,A某提起訴訟稱,根據承諾書,李會長和Booyoung Housing有義務讓其在Booyoung Housing工作三年,年薪為1億8000萬韓元,但對方未能履行義務,要求雙方共同賠償相當於未付工資和遣散費的5億1424萬韓元。

Booyoung集團會長李重根於2023年2月與A某簽署了工作條件承諾書。內容為A某自同年3月起在包括Booyoung在內的關聯公司擔任專務,任期三年,年薪1億8000萬韓元。據悉,李會長在尋找具備土木工程相關經驗和知識的人才時,透過熟人介紹了A某。實際上,A某於2023年3月與Booyoung Housing簽訂了為期一年的委託合同,並從同月起至去年2月在Booyoung Housing擔任專務。該委託合同中約定的A某薪酬同樣包括工資和獎金在內,每年規模為1億8000萬韓元。

然而,這一承諾並未兌現。Booyoung Housing在A某入職僅兩個月後的2023年5月,下達了要求其居家辦公的人事命令,並削減了薪酬。從A某入職的2023年3月至同年5月,公司支付了委託合同中約定的薪酬,但在此之後直至去年2月合同期滿,僅支付了扣除獎金(6月支付了部分)和業務費後的工資(基本工資)。委託合同結束後,Booyoung Housing未與A某續約。Booyoung的其他關聯公司也未與A某簽訂新的委託合同。

A某以李重根會長和Booyoung Housing未能保障約定的工作與待遇為由,於2023年10月提起損害賠償訴訟。其主旨是,雙方本有義務讓他以1億8000萬韓元年薪在Booyoung Housing工作三年,但不僅未履行義務,還在下達人事命令後僅支付了部分報酬,造成了損失。A某請求法院判令李重根會長和Booyoung Housing連帶賠償相當於未付工資和遣散費的5億1424萬韓元。

首爾中央地方法院認定,Booyoung集團會長李重根違反了工作條件承諾書中的義務。法院判決稱:“李重根會長根據承諾書理應確保A某在Booyoung Housing等Booyoung關聯公司工作三年,但在委託合同結束後,未讓A某延長合同或在其他關聯公司任職,未能保障其剩餘兩年的任期,足以認定李會長未履行承諾書中的債務。”法院指出:“由於李會長的違約,A某蒙受了若能繼續在Booyoung關聯公司工作兩年所能獲得的相應報酬損失。”

法院同時認定Booyoung Housing未正確支付委託合同約定的報酬。Booyoung Housing在訴訟中辯稱,因認為A某缺乏領導公寓建設相關部門的能力,依據委託合同的附加條款下達了人事命令,且此後A某未履行職務,故未支付業務費和獎金。但法院駁回了Booyoung Housing的主張,稱沒有證據支援。法院認為:“Booyoung Housing違反委託合同下達人事命令並隨意削減薪酬,導致A某蒙受了若按照合同繼續提供勞務本可獲得的相應報酬損失,這一判斷是合理的。”

不過,法院認為Booyoung Housing沒有義務履行李重根會長與A某簽署的“工作條件承諾書”。在此次訴訟中,A某主張Booyoung Housing也與李會長一樣違反了該承諾書的義務。但法院認為,由於Booyoung Housing並非該承諾書的當事人,因此不構成違約,且A某未提供關於Booyoung Housing非法行為的具體主張和證據,因此駁回了該訴請。這意味著Booyoung Housing的違約責任僅侷限於其與A某直接簽署的一年期委託合同範圍內。

另一方面,被告李重根會長和Booyoung Housing,以及原告A某均對此次判決不服,已於上月分別提起上訴。

Booyoung集團是以建築業為核心的韓國第28大企業集團。包括佔據集團銷售額80%左右的Booyoung Housing在內,旗下共有21家關聯公司。截至今年5月,集團公允資產總額為21萬4520億韓元。創始人李重根會長於1983年創辦公司,透過租賃住房業務擴大規模。控股公司Booyoung在2020年合併口徑下銷售額達到2萬4877億韓元,營業利潤為3628億韓元,但去年銷售額僅為6325億韓元,營業虧損1277億韓元,連續三年未能擺脫營業虧損。

本文由AI自動翻譯。與韓語原文相比可能存在誤差。
단독
차형조 기자

건설·부동산 시장과 재계 이슈를 취재합니다. 열린 마음으로 듣고 정확하게 쓰겠습니다.

cha6919@bizhank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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