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비즈한국] 確認在造成數千億韓元損失的Optimus基金事件中,首例認定金融公司負有多方賠償責任的判決,在二審中已被推翻。在GC綠十字Wellbeing234690向基金銷售方NH投資證券005940、信託管理人韓亞銀行、事務管理公司韓國證券託管院提起聯合索賠的訴訟中,與一審認定三家被告均有責任不同,二審認為信託管理人無需承擔責任。由於NH投資證券一直主張韓亞銀行和證券託管院也應承擔賠償責任,此次截然不同的判決引起了廣泛關注。

首爾高等法院民事第16庭於2025年12月18日對原告綠十字Wellbeing向被告NH投資證券、韓亞銀行、證券託管院提起的不當得利返還請求訴訟作出二審判決,判定韓亞銀行無賠償責任。這一結果推翻了一審中首次在Optimus事件中認定銷售方、信託管理人及事務管理公司負有多方賠償責任的判決。
法院判令NH投資證券與證券託管院共同向綠十字Wellbeing賠償約10億韓元及利息,屬於原告部分勝訴。另一方面,法院撤銷了一審中針對信託管理人韓亞銀行的敗訴判決,並駁回了綠十字Wellbeing向韓亞銀行提出的全部賠償請求。
Optimus事件是指2020年發生的大規模基金贖回中斷事件,受損金額超過5000億韓元。Optimus資產運營前代表金在賢等人自2018年4月至2020年6月,以投資公共機構應收賬款為名募集了超過1萬億韓元的資金,並將其用於收購不良債權和以新債還舊債等用途。金前代表因詐騙嫌疑已被判處有期徒刑40年。
NH投資證券是Optimus基金的最大銷售方,銷售佔比超過80%。韓亞銀行作為受託方負責保管和管理基金投資資金,證券託管院則與Optimus資產運營簽署委託合同,負責基金相關的會計處理業務。
作為Optimus基金投資方的綠十字Wellbeing於2021年12月提起訴訟,要求NH投資證券、韓亞銀行、證券託管院連帶賠償全部投資款20億韓元。一審判決三家被告公司共同向綠十字Wellbeing賠償約投資額一半的10億9386萬韓元。
一審法院將Optimus事件視為Optimus資產運營欺騙投資者和金融機構、詐騙鉅額資金的案件。法院認為,儘管要求投資鉅款的綠十字Wellbeing轉嫁損失責任不合理,但NH投資證券、韓亞銀行、證券託管院這三家公司在金融市場未盡到應盡職責,責任重大。
法院指出:“該事件之所以沒有止步於簡單的投資詐騙,而是演變成大規模金融事件,很大程度上是因為NH投資證券、韓亞銀行、證券託管院未履行資本市場法所賦予的各自職責,從而導致了相互作用。正因如此,綠十字Wellbeing作為投資者未能享受到應有的保護福利。”

然而,二審法院的判斷有所不同。法院認為,根據《資本市場與金融投資業相關法律》(簡稱資本市場法),作為私募股權基金信託管理人的韓亞銀行,對受益人無需承擔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法院依據特例規定——資本市場法第249條之8等條款,判定韓亞銀行除了對基金資產評估的公正性及基準價格計算的適當性負有確認義務外,對運營公司的運營指令沒有監視義務。法院還明確指出,由於沒有對投資說明書和資產運營報告適當性進行監視和確認的義務,因此也沒有為此獲取資料的許可權。
法院判決稱:“資本市場法排除信託管理人的運營監視義務,旨在促進監管放鬆和市場活力。不能違背法規強行要求其承擔監視義務。”因此判定韓亞銀行無需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與一審認同多方賠償不同,二審免除了信託管理人的責任,未來訴訟的最終結果及其影響備受關注。因為NH投資證券雖已完成對普通投資者的賠償,但一直主張韓亞銀行和證券託管院也應負責,並對這兩家公司採取了民事和刑事手段。
2021年5月,NH投資證券以涉嫌詐騙協助、違反資本市場法協助等罪名向檢方舉報了韓亞銀行和證券託管院,但檢方於2025年2月作出了不起訴決定。NH投資證券隨後也提起了損害賠償等民事訴訟。2021年10月,針對韓亞銀行、證券託管院、Optimus資產運營等提起了百億韓元規模的索賠訴訟。該訴訟歷時四年多仍未出一審結果。2025年6月,在Nexen提起的Optimus基金投資款返還訴訟中,法院也僅認定了銷售方的責任。此次判決將對NH投資證券正在進行的賠償訴訟產生何種影響,備受矚目。
另一方面,NH投資證券就此判決回應稱:“尊重法院的判斷,但公司將為維護自身利益竭盡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