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비즈한국] 在全球通訊裝置市場,硬體和軟體實際上像一個產品一樣運作。但在稅務問題上,情況就完全不同了。因為裝置內載軟體的費用究竟是單純的“商品價格”,還是高精尖的“技術使用費(特許權使用費)”,將直接決定完全不同的徵稅方式。
最近,法院在一場涉及瑞典通訊裝置巨頭愛立信韓國法人與韓國國稅廳之間高達140億韓元規模的稅務訴訟中,判決國稅廳勝訴。這也預示著,通訊裝置行業內關於“裝置銷售”與“技術使用”界限劃分的討論將重新點燃。

“至少要教一年才能熟練”…不僅是商品,更是“技術訣竅”的集合體
首爾行政法院第6部(審判長羅珍伊)在上月27日對愛立信合作伙伴韓國(愛立信韓國)針對驛三稅務署提起的“取消法人稅徵收處分”訴訟中,駁回了原告的所有訴求。愛立信韓國的前身是LG電子066570與瑞典愛立信總部各出資一半成立的“LG愛立信”,作為國內通訊市場的中堅力量,在業內佔有重要地位。後來,隨著愛立信持股比例上升、LG電子持股下降,公司更名為“愛立信LG”。目前,愛立信總部持有75%的股份,LG電子持有25%。
案件的起因在於愛立信韓國的軟體銷售結構。韓國法人從瑞典總部(Ericsson AB)獲得3G、LTE、5G網路裝置配套軟體,並向SK電訊017670、KT030200、LG Uplus032640等國內通訊運營商銷售。愛立信韓國將其定義為“商品購買款”,因此未進行源泉扣繳;但國稅廳認定該款項屬於“技術使用費”,進而追繳了總計148億4208萬韓元的源泉扣繳法人稅(含加算稅)。
本次訴訟的核心爭議在於:該軟體是單純銷售的產品,還是基於技術和訣竅使用的許可(License)。愛立信在法庭上辯稱:“公司軟體只是隨通訊裝置一同銷售的標準化商品”,並主張並未從總部接收過技術轉讓,但法院未予採納。
首爾行政法院判定:“該軟體難以視為面向不特定多數人銷售的成品,使用方法本身需要高深技術,必須配套相關培訓。考慮到韓國法人還需要負責軟體的維護、管理、故障修復及更新等技術支援,很難將其視為具有通用性的商品。”
法院關注了通訊裝置軟體的結構和使用方式。該軟體由多種功能(Feature)組成,採取由運營商根據需求選擇並啟用的方式供應。價格也根據功能組合的不同,從數億到數十億韓元不等。

軟體的安裝與運營也需要相當專業的技術支援。在售出裝置前,需與運營商客戶進行設計協商(CDR),僅產品說明書的容量就達9.6GB左右。實際裝置的安裝和運營也多由愛立信韓國的工程師完成。愛立信韓國的員工為了軟體執行和技術支援,需在瑞典總部研究所接受在職培訓(OJT),並將其再次傳授給國內運營商的工程師。愛立信相關員工在稅務調查過程中曾陳述:“我們的裝置比家電覆雜得多,客戶公司的工程師至少要教一年才能熟練操作。”
合同結構也與單純的產品銷售有顯著差異。合同中使用了“許可授予(License Grant)”而非“銷售”一詞,並賦予了運營商非獨佔性、不可轉讓的使用權。法院還考慮到軟體是長期研發積累的“技術訣竅”結晶。事實上,愛立信集團在2016年至2020年期間,每年將營業額的14~18%(按當前匯率摺合約5萬億~6萬億韓元)投入到研發中。
法庭綜合上述因素判定,相關軟體交易並非單純的商品進口,而是支付技術與訣竅的使用代價。
通訊裝置行業徵稅標準爭議凸顯
本次判決的爭議焦點與通訊裝置行業特有的業務結構密切相關。2010年成立的愛立信韓國已穩居國內行動通訊基礎設施市場主要裝置供應商地位。業內評價稱,這是跨國通訊裝置企業將核心技術留在總部,由當地法人負責裝置供應和技術支援的業務結構,在韓國合資形式中得到體現的典型案例。
法院認為,通訊裝置並非單純的硬體產品,而是結合了網路運營技術和軟體功能的複合技術產品,因此將裝置銷售與技術使用解釋為實際上同時進行的過程。
業界預測,此次判決可能會重新引發關於在通訊裝置行業內如何界定硬體銷售與技術使用界限的討論。在通訊基礎設施裝置日益向軟體中心化轉型的背景下,裝置價格與技術使用費的區分將直接關係到稅務問題。
愛立信韓國方面對於此次判決相關的詢問,表示暫無進一步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