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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逃稅”車銀優,法人股權100%由本人持有

本文由AI自動翻譯。與韓語原文相比可能存在誤差。  Read original in Korean →

[비즈한국] 近日,陷入200億韓元規模逃稅風波的演員兼歌手車銀優,在與經紀公司結算收入的過程中,使用的法人被曝是“車銀優持有100%股權”的個人法人。這意味著由於車銀優擁有全部股權,相關責任也由他一人承擔。

法律界對於車銀優的逃稅爭議產生分歧,分析稱這背後是否存在爭議空間,即這屬於“合法的節稅”還是“鑽法律空子的逃稅”。業內人士指出,要判定是否為“逃稅”,必須仔細審查多個環節:該法人是否足額繳納了企業所得稅;作為唯一股東的車銀優在獲得分紅時是否依法繳納了分紅稅;以及車銀優透過法人卡等途徑消費的支出中,是否存在與“演藝管理”無關的專案。

針對演員兼歌手車銀優(照片)200億韓元逃稅的爭議,法律界分析認為,這在是“合法的節稅”還是“鑽法律空子的逃稅”之間存在爭議餘地。照片=樸正勳記者
針對演員兼歌手車銀優(照片)200億韓元逃稅的爭議,法律界分析認為,這在是“合法的節稅”還是“鑽法律空子的逃稅”之間存在爭議餘地。照片=樸正勳記者

法人股權與責任皆由車銀優一人承擔

據業內訊息,雖然車銀優設立的法人中也有家屬作為員工掛名,但股權全由車銀優100%持有。結算模式為經紀公司將收入支付給該法人,法人再按規定繳納相應稅款。

事實上,法人企業也是許多收入達到一定規模的個人創業者常用的“節稅”手段。包括藝人在內的個人創業者,如果因收入增加而被適用最高稅率,則需要承擔約45%的稅負。但如果是法人,根據營業利潤(收入)規模,只需承擔19~21%左右的企業所得稅。若股東要將法人留存的盈餘資金按持股比例取出,則需要進行分紅,而分紅時會產生額外稅費。

透過法人進行藝人逃稅的爭議並非首次出現。2023年,李秉憲、權相宇、金泰希、李敏鎬等演員也曾因被稅務部門認定為逃稅而遭追繳數億韓元的罰款。

車銀優此次因“200億韓元”這一龐大數額引發了媒體高度關注。然而,法律界看待此事的爭論點很簡單:即“藝人個人與經紀公司直接簽約收取收入,還是透過設立中介管理法人來結算,這種行為是否合法?”

事實上,這在演藝圈是常見的節稅變通方法。年收入超過10億韓元時,藝人(作為個人創業者)適用45%的最高稅率。加上地方所得稅,稅率可達49.5%。即便考慮抵扣金額,由於超過了45%,實際上掙10億韓元就得交5億韓元稅款。

因此,年入數十億至數百億韓元的頂流明星通常會利用設立個人工作室或管理法人來節稅。法人的一大優勢在於,可以將個人身份難以認可的車輛租賃費、接待費、辦公運營費等作為法人支出處理,從而降低稅基。

2023年陷入逃稅質疑的權相宇曾因“車輛費用”引發爭議。當時有質疑稱他購買了價值數億韓元的5輛超級跑車用於避稅。權相宇方面當時解釋稱:“公司共有4輛車,包括1輛國產SUV、1輛轎車、1輛進口SUV和1輛轎車,全部用於往返拍攝現場的公務用途。”

法律界對於“一人持有100%股權的法人”持相對寬容的立場。如果只是掛名讓家屬或第三方作為股東,在沒有實質提供服務的情況下拿走分紅,那是有問題的;但在一人法人的情況下,若法人產生損失,持有全部股份的當事人也要承擔相應責任。

一位檢察官出身的律師分析稱:“如果其他家庭成員投資了10%股份並僅掛名領取工資或分紅,這確實存在問題;但如果是藝人個人持有全部股份,那麼將其解釋為‘勞務當事人’的餘地則更大。”

個人創業者年收入超1億韓元即“建議轉為法人”

“透過法人化節稅”的誘惑不僅限於藝人。如果收入超過10億韓元,個人創業者在扣除各項費用後必須繳納45%的所得稅。

然而,法人根據營業利潤規模只需繳納19~21%的稅款。因此,當稅基超過8800萬韓元(適用35%以上稅率區間)或年營業額超過15億韓元時,稅務師通常會建議個人創業者“轉為法人”。採取領取固定月薪,年底若有盈餘則透過股東分紅取錢的方式。

當然,分紅時也要繳稅。若要將留存盈餘取出,股東(藝人)需繳納“分紅所得稅”。分紅所得稅需預扣14%的所得稅和1.4%的地方所得稅,共計15.4%。此外,如果年金融所得(利息及分紅)合計超過2000萬韓元,超出部分需與其它收入(勞動或事業所得等)合併,按6%~45%的累進稅率繳納綜合所得稅。根據分紅規模,有時所交稅款並不比個人創業者少。

因此,法律界也有分析認為,即便透過“藝人一人法人”收取收入,“只要稅款繳納齊全,就存在爭議空間”。一位律師解釋說:“律師在收入較低時以個人名義受理案件,但年收入超過5億韓元時,成立‘法人律師事務所’是減輕稅負的途徑。如果僅因為藝人設立了管理法人結算就將其直接定性為‘逃稅’,多少有些委屈,核心在於經紀業務是否真實存在。”

當然,稅務部門也有話要說。因為如果以個人身份申報收入,必須立即繳納高額所得稅;但如果透過法人獲取,則僅適用較低的法人稅率,同時將資金留存在法人內,將個人消費偽裝成法人費用支出的情況屢見不鮮。此前引發爭議的樸娜萊也因將母親和前男友掛名為其管理法人的員工而引發問題。

法律界呼籲,應以車銀優爭議為契機,為演藝圈的“一人法人”設立明確的指導方針。特別是針對專門為一名藝人設立的管理法人,需要有明確的判例來界定什麼是“非空殼公司”。

一位有相關訴訟經驗的律師指出:“即使沒有正式辦公室,如果家屬能定期討論藝人的行程和活動方向,或者在聊天群組中進行過持續溝通,也可以視為有貢獻。如果家屬在沒有提供勞務的情況下分得股份,並參與瓜分藝人個人收入,則屬於違法;但如果提供了勞務,則有權持股。因此,針對為單人藝人設立的法人的判例仍有待積累。”

本文由AI自動翻譯。與韓語原文相比可能存在誤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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차해인 저널리스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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